山东交通学院章程(2019年修正)
序 言
山东交通学院前身是始建于1956年的济南汽车机械学校。1958年,学校更名为山东交通专科学校。1980年,学校更名为交通部济南交通学校。1988年,学校更名为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2002年,学校更名为山东交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山东交通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为SHANDONG JIAOTONG UNIVERSITY。
学校法定住所为济南市天桥区交校路5号。
学校设立长清校区、无影山校区、威海校区和东校区。长清校区位于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无影山校区位于济南市天桥区交校路5号;威海校区位于威海市双岛湾科技城和兴路1508号;东校区位于济南市燕子山西路40号。
学校网址是www.sdjt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政府与交通运输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共管,以省教育厅为主。
第四条 学校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宗旨与使命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的使命是:坚持立德树人,继承和弘扬“交院人”精神,培养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国际化视野,富有创新意识和实干精神的交通事业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坚持立足山东,服务交通,面向世界,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鲜明交通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建设以交通类学科专业为骨干,以“工”为主、“管、理”为支撑,“工、管、理、经、文、艺、法”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硕士研究生教育,加快举办博士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与留学生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学校根据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形成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学历教育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特别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实际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招生计划,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具体修业年限,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交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担负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阵地建设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级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是: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或职能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党委书记、校长和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三)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四)对于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要按班子工作分工和岗位责任认真组织贯彻实施。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交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驻校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组成人员为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等,根据会议讨论内容,党委有关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由各单位、部门经分管学校领导同意后提交议题报学校办公室汇总后由校长审定,或由校长直接确定议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决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其他教辅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基本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学院(部)党员人数,在学院(部)设立相应的党的基层组织。各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执行党组织会议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织先研究把关、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是主要负责人。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党委(党总支)工作,全面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院长(主任)主持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四章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研、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研、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结合学校实际,依据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或换届办法,相应调整学校学术事项和相关事务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建立健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公示制度等,明确其他本章程未尽事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根据需要,在院(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权;涉及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各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学校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和科研人员组成。委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办公室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分委员会主席1人(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其人选由学院推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办公室,代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校长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实施细则行使权利。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有关重大治学事项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项,行使咨询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教授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在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的成长目标: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发展机会。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平参与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管理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对达到学校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校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职工的使命: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职务、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及聘约合同规定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敬业乐业,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诚实守信,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遵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聘约合同规定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突出绩效、按绩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薪酬分配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八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发展需要成立学校理事会。
学校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事业单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强办学实力。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学术和教育合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面向公众开放办学资源。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九章 资产与经费
第七十条 学校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活动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强化内控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妥善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勤俭办学,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训是“明德至善 格物致知”。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风是“严、尊、勤、全”。
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采用圆形样式,以“交”字的篆书为主要设计元素,上部为学校英文名称,下部为学校中文名称。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山东交通学院校歌》。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10月18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四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准则,学校及各单位(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定、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中学校指山东交通学院,学院指学校内设的二级学院;校长指山东交通学院院长,院长指二级学院院长。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